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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會章

粉嶺禮賢會中學學生會會章

(2019年5月14日修訂)

  • 總綱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粉嶺禮賢會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  FANLING RHENISH CHURCH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 UNION 。

第二條 : 宗旨

(一) 團結同學及促進彼此之友誼。

(二) 培養同學之自治精神、合作精神、責任感、領導能力及公民意識。

(三) 謀求同學之福利。

(四) 促進同學與學校間之了解。

(五) 增進同學對學校之歸屬感。

第三條 : 行政年度

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 會員

第四條 : 資格

凡已於本校註冊並現正就讀本校之同學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 權利

(一)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二) 所有會員享有選舉之權利。

(三) 所有會員享有被選為內閣成員之權利。(需要應考公開考試之級別的學生除外)

(四) 所有會員可由老師推薦成為工作小組成員。

第六條 : 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

(二) 支持本會舉辦之活動

(三) 準時繳交會費

 

  • 組織

第七條 : 監察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委會)

(一)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本會顧問:本校校長

(三) 組織:成員六人,全由校長委任。

  1. 老師(三位):其中一人擔任主席;一人為幹事委員會顧問老師。
  2. 同學(三位):

(1) 團契團長一名

(2) 總領袖生一名

(3) 社長一名,由四社社長每年輪流擔任。

  1. 任期:與行政年度相同

(四) 職權

  1. 校長為監委會之顧問,對監委會之裁決有最終裁決權。
  2. 審核並有權否決幹事委員會之決議。若行使否決權時,監委會必須投票並獲過半數通過,若票數相同,主席應行使決定權。監委會行使否決權須解釋理由。幹事委員會可向監委會提出上訴一次,由校長作最終裁決。
  3. 審核幹事委員會之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資源運用。
  4. 督導幹事委員會之運作。
  5. 監察幹事委員會是否依本會會章行事。
  6. 若收到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之書面投訴,監委會須作適當處理。
  7. 處理幹事遺缺事宜。

第八條 : 幹事委員會 (以下簡稱幹事會)

(一) 顧問

  1. 由校長委任最少四位老師,其中一人同時為監委會委員。
  2. 任期:與行政年度相同
  3. 列席幹事會會議,有發言權,無投票權。
  4. 審閱及簽署幹事會一切收支、報告及海報。
  5. 審核幹事會之財政事務。
  6. 協助幹事會之運作。
  7. 保管本會印鑒。

(二) 幹事委員 (以下簡稱幹事)

  1. 任期:與行政年度相同
  2. 組織:成員七至十人,由內閣選舉產生

主席一人:負責本會一切事務

副主席一至二人: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一切事務。主席缺席時,其職務由副主席暫代。

文書一至二人:負責本會一切文書事務,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財政一人:負責本會一切財政事務,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總務一人:負責本會一切庶務事務,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宣傳一至二人:負責本會一切宣傳事務,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福利一人:負責本會一切福利事務,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1. 工作 :

(1) 為本會最高行政組織。

(2) 舉辦全校性之活動。

(3) 聯絡及推行經校方批准之聯校活動。

(4) 為會員提供服務,謀求福利。

(5) 協助四社、學會推行活動。

(6) 於每年三月或以前訂定下屆會費,建議提交監委會。

(7) 負責籌備下屆內閣選舉的行政工作。

  1. 幹事委員會會議 :

(1) 常務會議

Ⅰ. 一年需召開會議最少八次。

Ⅱ. 文書須於開會前最少三個上課天/工作天 (由發出議程當日起計至開會日期之前一上課日) 分發議程予幹事、顧問老師及監委會主席,並將議程張貼於本會的布告板上。

(2) 非常務會議

Ⅰ. 如有特別事故,主席可召開非常務會議。

Ⅱ. 如經半數或以上幹事聯署要求,主席須召開會議。

(3) 法定開會人數

Ⅰ. 為全體幹事之三分二或以上。

Ⅱ. 若會議未達法定開會人數時,主席須於五個上課天/工作天內再行召開。

(4) 表決

凡議案之訂定,須有過半數幹事出席並投票同意始能通過。

(5) 請假

幹事請假須於會議前向顧問老師申請。

(6) 辭職,罷免及遺缺

(1) 辭職

幹事辭職,必須向監委會申請。

(2) 罷免

Ⅰ. 若本會幹事觸犯本港法例、或毀壞本校名譽、或在任職期間有重大過失,監委會有權立刻罷免之,而不須預先警告。

Ⅱ. 幹事因失職或違反本會會章,經監委會警告後仍無改善,可罷免之。

(3) 遺缺

Ⅰ. 幹事如有遺缺,由監委會負責重新委任或調配。

Ⅱ. 幹事會可因應情況而調動職位,並需得到監委會同意。

(三) 工作小組

幹事會成立常設的工作小組,附屬於幹事會之下,受幹事會之監管,

其成員名單須經幹事會通過,其職責為完成幹事所指定之工作。

  • 財政

第九條       : 會費

  • 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會費之修訂須由幹事會建議,得監委會審核批准後,於下一行政年度生效。
  • 會費繳交後將不獲退還。

第十條       : 財政年度與行政年度相同。

第十一條 : 財政預算

幹事會須於每年十月底提交全年財政預算,交監委會審核通過。

第十二條 : 財政報告

  • 幹事會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及九月下旬提交半年及全年財政報告,供監委會審核及公布。
  • 全年賬目每年最少核數一次,由監委會審核,並於十月中旬前公布核數結果。
  • 一切財政收支及資產,必須適當入賬。財政報告及一切單據必須妥為保存,並可隨時供監委會查閱。
  • 所有本會銀行戶口中提取存款之單據或支票,必須由校長顧問老師三人中之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籌款及收益

  • 所有籌款活動的申請須經監委會批准及符合教育局指引。收益須按原定的目標運用。
  • 經監委會批准,本會可接受任何方式之捐贈。
  • 幹事委員會之選舉

第十四條 : 幹事會有幹事七至十人,由內閣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 投票人必須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 內閣組成

  • 內閣成員為七至十人,職位包括主席、副主席、文書、財政、總務、宣傳及福利。
  • 除了特別原因(如某內閣成員轉校),內閣當選後,內閣職位人選須與參選時相同。
  • 需要應考公開考試之級別的學生不可作為內閣之候選人。
  • 所有內閣成員均不能同時擔任監委會委員。
  • 每位候選人只可加入一個候選內閣。

第十七條 : 選舉程序

  • 新一屆候選內閣之宣傳活動由幹事會審核及安排,候選內閣只可運用指定之選舉經費,並須於選舉後提交報告。
  • 必須於投票當日完成整個點票程序。選舉結果最遲須在投票日後一個上課日內公布。

(1) 如只得一候選內閣競選,則以信任票當選,超過總投票數之一半;

(2) 如超過一候選內閣競選,則以多票數當選,但需超過總投票數之三成。

(3) 如有兩個或以上候選內閣同時獲得票數最多,並且票數相同,該相同票數之候選內閣則會於三個上課日內進行重選。

(4) 如有三個或以上候選內閣競選,投票結果顯示,並無任何一個候選內閣得票超過總投票數之三成。得票最高的兩個候選內閣,則會於三個上課日內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以多票數當選,但勝出的候選內閣得票需超過總投票數之三成。

  • 上訴

(1) 落選內閣可在三個上課日內書面向監委會作出上訴。

(2) 監委會有處理上訴的最終決定權。

(3) 如無上訴,勝出之內閣於選舉日後的三個上課日內宣誓就職。

(4) 全部選舉程序須於九月三十日或以前完成。

  • 幹事會懸空

如遇獨閣選舉落敗,或沒有內閣競選,監委會須於選舉日後一個月內委任臨時委員會。臨時委員會主要負責準備來屆學生會內閣選舉事宜及為會員提供基本服務。

  • 其他

第十八條 : 修章

會章之修訂須經幹事會通過,監委會同意,經過半數會員投票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 本會所有對外書信須經校長或顧問老師簽署後方可作實及發出。

第二十條 : 附則

(一) 本會進行之任何活動須與本校的辦學宗旨吻合。

(二) 幹事會可搜集並轉達會員對校方的建議,但一切決定權仍歸校方所有。

第二十一條 : 解散

  • 倘監委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時,發現有違本校辦學宗旨,校長及監委會有權解散本會。
  • 如本會解散,本會所有資產將捐贈粉嶺禮賢會中學或本港慈善機構。